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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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26
党的教育方针基本内容是: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
党的教育方针具体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
“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26
党的教育方针是“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历史经验告诉我国,只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的教育事业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
如果中国的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脱节,如果中国培养出来的是片面发展的、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人,就会给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消极的影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论述 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实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国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等,决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呈多样化态势;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力度仍然不够等原因,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在一定范围得以滋生,一些过去已被消灭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一些人的思想出现了混乱。
从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思想文化的激荡、冲突愈加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中国实施“西化”、“分化”,并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同我国争夺思想阵地、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也愈加激烈。
我国必须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特点,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27
党的教育方针基本内容:“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将其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为国家法律规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5月15日下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通知》,要求深入做好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这个文件下发之后还有人给出错误的回答是很不负责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27
党的教育方针基本内容: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