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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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10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10
你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准予由*决定。*不同意,就不可能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追问在理论上是不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呢? 也就是说是不是存在法律规定不允许这样做?追答法律上没有*诉前保全的申请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