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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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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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0:39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12)国企改制分流“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指按市*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13)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指申请认定时为2013年后毕业的经过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14)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抚恤补助金人员。
(15)军队退役人员:指退出现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