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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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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09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适用本条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二是只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保密,其他案件只要组织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三是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另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审核,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四是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的行政机关调查人员负主要举证责任,提供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有权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举证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在某些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困难较大,而当事人实际上掌握着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09

要知道一般的行政处罚是不公开审的,也就是说基本上的行政处罚都是属于在庭内审理不公开,因为很多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不过有一些行政处罚是要求当事人签证,而且还需要行政机关组织来听证的,具体是哪些行政处罚,小编跟他们聊一聊。
一、公开类型的行政处罚
现在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分为几种的,其中要被听证的或者公开的就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比如说有些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它就属于公开类型,公开类型的刑事处罚就是必须要组织听证,而且还需要让大众知道这一次啊行政处罚的一些情况,所以说公开类型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但目前很多的行政处罚大多数都是属于不公开的,很少有公开类型的行政处罚。
二、被告人和当事人同意的
当然还有一些,如果想要群组织听证的那么被告人和当事人也必须要同意才行,也就是说这个组织听证的人必须是被告人和当事人同意,如果不同意,那么出的问题还是没办法的,所以这点一定要多注意的呀,毕竟是直接关系到本人的一些隐私啊或者切身利益的,所以说想要组织听证的时候,必须要征得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同意才行,或者在场的一些主要联系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组织听证。
三、最高行政机关允许的
但有些行政审核是必须要由最高行政机关允许才能够进行组织听证的,有些机关不能够直接去允许,必须要有最高行政机关进行允许才能够进行公开听证的,这个是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按照流程走才能够有相应的情况,所以说在做这方面的组织听证的时候,就必须要先由上级行政机关允许,才能够进行下一步操作,否则是不可以组织听证的,也不可以公开组织开庭。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10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7:1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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