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D级期间购票预缴的*在修复为B级后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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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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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6:21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纳税人领用专票时预缴的*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费?
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D级纳税人领用专票*预缴*不是实际缴纳*,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
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是否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不需要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时应当预缴的*。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专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普通*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会计分录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3、结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D级纳税人预缴*无论从税法规定还是从会计账务处理上看,都不应当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附加费。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的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以预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时,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会计分录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预交*
注:简易计税的,在计提时直接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时也通过该科目核算,所以不用结转到未交*。
月末结转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结论: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是需要按规定预缴*的,并缴纳附加税费。
要点提醒:
1、对实行*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税额。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消费税,不征收三项附加税费。
3、出口企业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费,要看企业是否有免抵税额以及*、消费税应纳税额,针对有免抵税额或*、消费税应纳税额,就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注: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仅限于按照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出口企业。
4、出口企业退还的*、消费税是不退附加税费的。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6: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