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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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3:14
有时间*,与取得的扣税凭证需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有关联。
1、对于已经认证抵扣了的*专用*,因为折扣、货物损坏等需要作进项转出时,购货方向购方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专用*通知单”业务,然后把“红字*专用*通知单”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此“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负数*并交给购货方,没有时间*。
2、对开票方来说(销货方),开具的*专用*跨月后有问题需要作废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不允许跨月作废*),就只有向国税局申请“红字*专用*通知单”来开具负数*进行冲账。
3、如果*专用*开具后180天内购货方既没有认证抵扣,销货方也没有申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负数*冲账,那么这张*专用*就不能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专用*通知单”业务。
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3: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2017年7月1日及以后调整为36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180天或360天只是*专用*认证期限的*,并不是对*红字专用*开具时间的*,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随时开具*红字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3:15
理论上是没有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