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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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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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16:39
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录选人,经有关会议研究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依据是青海省慈善总会官网材料。
青海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Qing Hai Char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QH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海省民政厅和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青海西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青海省慈善总会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 赈灾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协助*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 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制定有关方针、*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 本会创始和发展期间,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
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审查,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 会的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确定需要由会长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录选人,经有关会议研究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经费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日常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定期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