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的金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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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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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14
一般是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15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 200 条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
其次,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
第三,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 200 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