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3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1:29
楼上的并非最佳回答,而且是错误的。*企业外部专职董事是央企改改革的产物,由*国资委聘任,从目前在任的专职董事履历就可以看出这个岗位是有级别的,至少担任过司局级以上职务或央企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从管国资委发布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专职外部董事至少是所任央企副职待遇。国资委《办法》中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其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专门在若干户*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与此相应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职务外,在*企业或其他单位还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董事。国资委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任命的专职外部董事因与其有密切的联系而并不具备完全独立性,所以不能称为独立董事,其本质是全职灰色董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21:29
称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级别不固定,甚至本身没有任何行政级别。
独立董事发展简史:
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