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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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3:52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扩展资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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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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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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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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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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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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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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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1、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3、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4、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依据。
5、《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要求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
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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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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