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给父母办居住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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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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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2:40
当事人父母来深圳居住,当事人可以先到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的居住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以及居住注明(房产证,租赁住房的合同等)。在父母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之后,再由当事人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父母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近期照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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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2:40
当事人父母来深圳居住,当事人可以先到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的居住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以及居住注明(房产证,租赁住房的合同等)。在父母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之后,再由当事人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父母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近期照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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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父母来深圳居住,当事人可以先到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的居住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以及居住注明(房产证,租赁住房的合同等)。在父母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之后,再由当事人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父母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近期照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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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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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2:40
当事人父母来深圳居住,当事人可以先到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的居住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以及居住注明(房产证,租赁住房的合同等)。在父母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之后,再由当事人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父母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近期照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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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2:40
当事人父母来深圳居住,当事人可以先到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父母的居住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以及居住注明(房产证,租赁住房的合同等)。在父母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之后,再由当事人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父母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近期照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