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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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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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0:14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审核和购买的是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不管实际或舞即期品质。因此,信用证的受益人的第一要务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受益人只有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才会付款。
而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为“*品”红枣,而受益人所提交的*写的是二级红枣价格按*货计收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货物描述不符,因此,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付,这是正当的,且符合信用证操作的规范和惯例。
因此,本案例不是开证行“竟然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付“,而是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规范和惯例的正当行为。而开证申请人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为过。倒是受益人自己操作不当,没有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交货,并自以为是地认为”用“二级品”装船,且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按*货计收“没有问题——这是因为受益人没有理解或错误地理解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这一实质。
所以,本案例应该受益人认证总结经验教训,真正理解信用证的定义。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即便是用“二级品”装船,价格按*货计收,那么,在*上也必须注明”*红枣“,即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描一致,这样操作即不会出现本案例的结局,而达到本案例的受益人想要达到的目的——用二级红枣替代*红枣装运,并利用该信用证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