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中土地增值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9:26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13
流转税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类。 土地*
1、主要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财法字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2、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
3、计征标准
-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清算
- 土地*的清算单位
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 土地*的清算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14
行为税,包括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5.筵席税6.屠宰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14
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