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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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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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23:13
土地*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条例规定缴纳土地*。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税种作用
土地*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
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