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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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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01:55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为了施工时方便,“总例”中列举了圆、方、六棱、八棱等形体的径、周长和斜长的比例数字,以便施工时工匠们掌握。如:按传统的木构架结构规定,凡是立柱都有“侧脚”(即柱础),柱头向内微倾约1%,同时廊柱的边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从中柱向两端逐渐加高。这样,使整个建筑木构架产生向内倾斜的倾向,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定性,也为屋顶部分四角的飞檐创造条件。在横梁与立柱交接处用斗栱支托,既美观又可减少梁端剪力,只是复杂的斗栱结构的卯榫“绞割”往往会减少每个构件断面的1/3~1/2,是个重要缺点,但在《营造法式》中对此规定了较合理的“绞割”比例和位置。
(4)装饰与结构的统一。《营造法式》对石作、砖作、小木作、彩画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图样,明显地体现出宋代建筑在艺术形象和雕刻装饰等加工工艺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栱等木构件,在规定它们的结构尺寸和构造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艺术加工方法,如梁、柱、斗栱、椽头等构件的轮廓和曲线,就是用“卷杀”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圆弧曲线的方法)进行制作的,利用结构构件本身,只是稍作适当的艺术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装饰效果,这是我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建筑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5)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计算劳动定额时,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长短分为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三种时段,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增或减10%,而军工、雇工还有不同的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不同构件(或部位),按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距离远近、水流的顺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软硬等,分别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细而具体的定额,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