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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18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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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9:39

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扩展资料: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累进税率,并按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税率按个人月收入和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七级,最高为45%,最低为3%。

2、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累进税率。适用于将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事业单位的年度承包、承租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5个档次,最低为5%,最高为35%。

3、比例税率。作者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有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如果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过高,除了20%的税,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到50000元的一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依照税法的规定,然后应当征收50%的税款。超过5万元的部分,将征收10%。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9:39

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扩展资料: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9:40

1.无住所外籍非高管的计税方法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无住所外籍高管的计税办法

(1)T≤90(183)天的高管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90(183)天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外籍高管与非高管的区别主要就是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的所得,不论其实际履行职务地点在境内或境外,均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内居住一年之内的纳税义务与非高管不同。而且对于高管而言,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183天)不超过1年和超过1年不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相同(即对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一个是不征税,一个是免税)。

【提示2】境外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是说只对承担纳税义务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对所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然后乘以相关系数,得出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表示境内支付所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示来自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3.如何确定境内的外籍个人适用的计税公式

外籍人员在入境前会在我国的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包括具体事由、工作性质、在华居住时间,这样有利于征收和管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查定,即可判定出适用的计算公式。

4.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问题

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此项规定已废止,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会学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9:41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公共议题,其中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成为当前讨论和研究的焦点,有一种观点主张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我们认为失之偏颇。基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判断,当前税前扣除应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财政承受能力、税制结构、区域发展和纳税人义务等多个因素确定,其项目不能无限度扩大,其标准不能无原则提高。

一、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分配

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从逻辑上看,两大职能不是并列的,收入职能是调节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从属的。在筹集收入的过程中,调节职能才有发挥的空间;只有收入职能充分实现,调节职能才有足够的力度。

从世界趋势看,随着经济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西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近年达到45.37%,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贡献的重要程度。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到2007年上升为3 184.9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3.74%,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与西方国家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还不到10%,筹集财政收入职能还未能充分实现,难以承担*收入分配的重任。假如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只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大幅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滑坡,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税制结构的作用无疑是画饼充饥。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不宜定得过高。

二、税前扣除标准应当保障的是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非全部消费开支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税前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其共同点可归结为两方面内容:一是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即费用扣除);二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可见国际惯例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保证纳税人基本生计不受影响。其中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计支出。由于基本生活费的外延是不断拓展的,因此要动态地把握基本生计支出的内容。二是通货膨胀因素。例如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80%,应根据不同时期物价状况及居民基本生活支出情况,适当调整税前扣除标准。三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近十年来,这些领域的改革向产业化和市场化倾斜,绝大多数居民在这些领域的支出上涨得较快,税前扣除应考虑纳税者的家庭赡养、抚育负担、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等内容予以扩充。

以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基本生计支出的依据,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7922元(消费性支出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全国城镇平均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6 (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生活费用),以年度消费性支出增长10%计算,2008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是1722元/月。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基本上符合近年我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上涨的现实。

三、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既要考虑纳税人减负需要,又要考虑财政承受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边际负担水平偏高,需要适当调整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但从财政承受力的角度观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主要理由在于过高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宏观*的实施及财税*的深化改革。据测算,2008年3月将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工薪阶层需要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下降到30%,税基大幅缩减。反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税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基较宽。如果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将造成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下降,再加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转型改革,以及近年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减收增支因素,财政负担过重。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实施,尤其是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财政支出压力骤增,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尤需慎重。

四、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有利于缓解地区发展差别,而不宜加剧分配矛盾

我国经济发展中二元化和多元化特征明显,不同地区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居民对基本生活的满意程度各有不同,有人提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地区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差异,给地方省市以适当的权限调整扣除标准。我们认为这个观点照顾了地方具体情况和既得利益,但有违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目标,扣除标准应为全国统一标准,理由如下: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从地方税转为共享税,必然要求立法权高度统一。二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仅仅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个部分,如果各地扣除标准参差不齐,可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他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三是如果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区域差异,可能对生产力要素(如资金、人才、技术)流动产生逆向调节效应,将使资金和人才过分向高收入地区流动,既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地区收入差别的功能作用,又对我国区域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优化税前扣除项目,要有利于“做大”个人所得税,完善税制结构

在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大都为主体税种,在承担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但我国目前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消费税、营业税三项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60%,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较小,在全年税收收入中占比不到8%,占GDP的比重不足1%,一定程度上*了个人所得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效力。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能否建设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一个决定性因素在于拓宽税基。这就要求简化和清理税前扣除项目,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于综合所得之中,同时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如果税前扣除项目太多太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填表、计算,就会大大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六、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要有利于增强而不是削弱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

在个人所得税制变革中,必须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作为一项目标,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成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与其公民纳税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连的。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从1994年的800元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有积极作用,但也不排除客观上对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需要纳税的群体在绝对数量上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纳税群体的缩小使得纳税行为社会影响的范围呈倍数萎缩。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这样才能逐步增加我国原本不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义务观念的培育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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