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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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贷款,包括外国*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省财政部门代表省*再转贷给各设区市*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 外国*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是我国*外债,各级*应加强对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 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融资贷款都需要什么条件
在申请该贷款之后,企业通常会享受这样的*:企业享受的还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税收、*出资或补贴、土地),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规定,并提供前两年的实际数额,本年度和未来一年的预计数额;行业*等。申请时,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或贷款卡;采矿权、探矿权(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它证照等。另外,反映企业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及产品照片;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以及企业章程;注册时和变更登记时的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在借款期间先还借款后分红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抵(质)押的决议。都需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之后,填写《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项目申报书》、《贷款申请表》、开发银行要求的有关表格就可以去申请了。
*平台贷款规模高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深层思考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或多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以*的名义担保进行融资,并在必要时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的载体。虽然各级*融资渠道各不相同但最终都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在投入市政和公共事业的资金中地方*以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划拨等形式出资,其余筹资则主要来自于*融资平台的贷款。
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经济现象
(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地方*融资平台数量很多,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地方*融资平台8000多家。其次,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2009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59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7.1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8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万亿元;由于地方*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这里的中长期贷款多数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其贷款总量近3.8万亿元,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银行贷款比例上升,占新增贷款总量比约40%。地方*融资贷款中
项目贷款占多数,占全部融资平台贷款比例已超过80%,即项目贷款余额近5万亿元。
(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逐步凸显。地方*融资平台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规模的扩大,贷款总量的急剧增长,风险逐步凸显。
一是*信用风险。由*建立的融资平台主要的经济活动是以*或相关部门为负责人以*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贷款,随之而来的也就是由*财政承担的还债责任。但此类融资平台累积的巨大融资规模使得*隐性债务负担过重,甚至完全脱离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资金链断裂的问题随时都可能出现。基于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暴涨,地方*债务负担加重,就县乡级投融资平台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债务增加了5万亿元,历年累计债务合计达到了11万亿元,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已占地方*收入的240%,地方财政赤字率高升。
只要*负担的这部分债务得不到及时偿还就会打破*融资平台的正常运转,影响*信用度,损害*形象,使得*信用面临巨大风险。
二是资金信贷风险。银行在与这些平台合作过程中,即便面对的是财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融资平台公司,但因为其是*背景贷款也会提高对此类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信任度,导致出现了重复抵押、虚拟抵押等问题,使银行资金
面临较大的风险。地方*无论是依靠财政偿还还是依靠土地运作都根本不能满足偿债的需要,即便通过转期等手段违规操作也只是暂时缓解,风险并不能消除。
三是社会稳定风险。大量的贷款资金涌入地方*融资平台,挤出了经营性企业的贷款资金需求;土地运作贯穿于地方*融资的全过程,耕地保护风险加大,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在后危机的经济不稳定时期,宏观经济一旦反复必然冲击*财政,严重影响居民消费水平和就业率,无节制扩张的地方*融资平台隐藏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地方*融资平台已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地方*融资平台隐藏着多方风险,已引起监管层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7月国家银监会就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需要,防止贷款被挪用,并严格防范项目融资风险,此外还严格规定贷款资金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用贷款受托人支付的方式,规范了信托、银行、*三方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项目。2010年1月19日*总理主持召开了*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提出要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的财政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
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社会各界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对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担忧。
二、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经济现象的争论(一)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合法并有法可依的根据是: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筹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开发公司作为融资载体的一种形式,满足了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有一个能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融资平台是具有法人基础的,合法的独立法人,可以从银行贷款。
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法律依据不充分,贷款债权难以主张,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实质是区域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法律基础不足。从*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模式看:一种是以“打捆贷款”为代表,这是*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按照法律规定“打捆贷款”这一财政承诺方式的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可见“打捆贷款”不符合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畴,地方*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严禁办理的,银行也无从根据协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种是以“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为主要方式的权利抵押担保模式。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质押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土地转让收益权向银行贷款。虽然作为债权但质押标的没有特定化,是不具有很大的确定性的可能债权,按照现行法律,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也是*所禁止的,因为质押标的一旦缺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就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贷款无担保可言,而且也无法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贷款。
(二)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性分析。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的依据主要有五点:
1、投融资模式趋于多元化
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主体为*的一个或两个部门,*资源分散在各投资公司,运作主体分散,存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争项目现象,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当债务到期还不起债时,只能由财政部门归还。之后,地方*在创立投融资平台时,普遍强调从*和机制上来保证“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不少地方*已开始对各部门的投资、融资、项目管理、监督等职
*能贷款吗
地方*是不能向银行贷款的,但是地方*管理的国资公司可以向银行就某具体项目贷款,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地方*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国资公司贷款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平台贷款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