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9: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14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不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2020年新*)
纳税人丢失*的*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不再需要登报声明遗失
自2019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无论丢失专用*、普通*都不需要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的情形,应当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挂失毁损报告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丢失*专用*
A: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B: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C: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丢失*普通*
A:可以取得证明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B: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丢失空白*怎么办?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丢失*会被税务局处罚吗?
丢失*或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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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15
*专用*丢失是在*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专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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