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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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1:52
经营超出许可证范围内的食品会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上,执法人员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无证经营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7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因该《办法》属原卫生部出台的规章,至今还没有公布废止,应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适用,该餐饮服务单位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凉菜应“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其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本案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理由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该餐饮服务单位在没有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范围的“备注项目”情况下,擅自增加经营“凉菜”,未事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其行为明显违反本条款的规定。
本案应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尽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擅自改变备注项目”的行为“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但其依据是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来制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规章要优于先前制定的规章,应优先适用,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的原则,新出台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未对“擅自改变备注项目的,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依据第二种意见依法查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1:53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