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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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09:00
工作实施方案中保障措施应涉及:调查、通知与磋商、保障措施实施等方面。
调查程序提出首先由法定资格的人提出申请。调查申请由全部产量或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主要比重的国内产业提出,或由成员方*提起。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应主要说明:进口产品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国内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关当局受理该申请、审查并决定立案后,展开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证据,评估所有相关因素,并确认进口急剧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的具体规则要求是: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适当的公告,举行公开听证会,给予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适当机会以陈述证据和看法,并对其他利害关系方陈述做出答复。调查结束后,有关当局应公布调查报告,列明对一切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以及做出的合理结论。
扩展资料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如果保障措施适用期限预计超过1年,进口方在该期限内应依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该措施;若实施期限超过3年,进口方应进行中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撤消或加快放宽该措施。
在该延长期内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更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若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则:一般情况下,两次之间应有不短于第一次实施期限,至少为2年的间隔。
若适用期为少于或等于180天,且在该实施日前的5年内,未对同类产品实施两次以上保障措施,则该措施实施之日起1年后,可再次实施,期限最多为180天。
保障措施的实施应遵循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同类进口产品应一视同仁。即,根据协议规定,不能只对某一成员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应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大开绿灯。因此,“不问产品来源”实际上就是无歧视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措辞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