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9:3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2:59
2000年3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范围的批复》。该《批复》指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按此规定,火灾事故认定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受案的范围:(l)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即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2)*、*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行为;(3)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项的立法本意规定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此规定,*《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范围的批复》属于无效的法律解释。
按照行*学的一般理论,火灾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应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既有受理的、也有不受理的,目前还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