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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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8:27
第一二位为省级代码、第三四位为市级代码,第五六位为区县级代码。
发行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栏的第五六位是区或县的代码,第三四位数是地级市代码,第一二位是省份代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文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因此,未通过退回原因为“蓝字*有认证记录不允许开具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红字*开具规定答: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该纳税人红字*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