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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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2:1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纳入税务*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税发〔2012〕83号)第一条规定:《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此文进一步明确的行程单的有效性。
因此,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提醒读者注意,目前有网上售卖电子行程单的骗子,其目的不纯,小心不要上当。
附票样:
引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