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 政府采购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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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3:43
从你说的内容上来看,有一点疑问:“在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时候,采购办负责人外出学习,我单位因急用这批家具,便自己先购买。”这里说的自己先购买是否是在中标单位购买的,如果不是,那么肯定会有隐患。
一、既然开始已经办理了*采购的相关手续,采购中心肯定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你们单位未提出异议,可是你们单位后来不在中标单位购买,却自行购买,违反了《*采购法》的以下条款: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你说的急用的这个理由是占不住脚的;在后面的审计、财政检查、清产核资的时候,肯定会被提出这是违法行为,虽然数额不大,问题可大可小,但是万一有人认真起来进行处罚,则需要更多的精力去应付。
二、补救办法:建议你们单位领导出面,找财政局采购科(办)和*采购中心的人进行协调,让他们给你们的*上盖上*采购的专用章,这样就意味着你们单位是受他们的委托进行的采购,在后面的任何检查中就没有问题了。
希望能够帮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3:44
第一,未走*采购流程,财政局是不会支付这笔钱的,之前申请下来的款项也无法使用,估计会回流国库。
第二,自己购买的家具,虽然单位内部报销了,但是没走正规的*采购流程,是无法列入固定资产。不知道你那边的规定怎么样,但是以后审计时,这部分家具怎么报还是一个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3:44
关键看你们当地执行的*采购限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即达到多少钱必须进行*采购。3000元并不多,达不到招标标准,一般属于分散采购或者询价。如果按照限额标准属于分散采购,采购办已经审批同意,自己购买也可以。即便审计发现也不好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