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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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1:20
十三、《医疗保险卡》的申领手续
城保人员
由参保单位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通知单位领取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参保单位领取时,应当携带市、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领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通知单》、单位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向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卡》,然后发给参保人员。
个保人员
个保的在职职工,在参保后首次进行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医疗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应携带门诊大病登记单(或入院通知单、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同时选定门急诊定点医院。
十四、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仅供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2、《医疗保险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3、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药店配药(不包括个保在职职工),或者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等医疗保险事务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已发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4、《医疗保险卡》无明显损坏但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可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进行更换。
5、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院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6、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医疗保险卡》应当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十五、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挂失
1、电话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时,可先拨打市医保中心开设的报失电话(62533197)进行报失。报失时,应提供遗失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和单位名称。
(2)电话报失经报失电话的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同时,遗失者应在48小时内(即2天内,节假日顺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3)电话报失时,因报失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遗失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2、书面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同时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书面报失经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电话报失的已停止)。
3、撤销报失
(1)参保人员在电话报失至办理书面报失期间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可携带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撤销报失经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恢复《医疗保险卡》的结算功能。
4、其他
(1)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报失并停止报失卡结算前,因遗失《医疗保险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负担。
(2)《医疗保险卡》报失期间(电话或书面报失起至补发到《医疗保险卡》)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在领取补发卡的同时,可在受理补卡申请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十六、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的补(换)卡、修卡
1、补卡
(1)参保人员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书面报失的同时,可办理《医疗保险卡》补卡申请手续。
(2)自办理补卡申请手续起的第3个工作日后,可到办理补卡申请手续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
(3)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时,应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2、换卡
(1)《医疗保险卡》发生损坏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办理换卡手续后,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时发给新的《医疗保险卡》,并收回损坏的《医疗保险卡》。
(3)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时,应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3、修卡
(1)《医疗保险卡》在医院、药店无法使用时,由医院、药店发给《就医卡损坏告知单》。参保人员应当在3日内携带《医疗保险卡》和《就医卡损坏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验卡。
(2)验卡后可以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修复后,将原《医疗保险卡》退还参保人员继续使用。
(3)验卡后不可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换发新的《医疗保险卡》,并收回原《医疗保险卡》。属于参保人员保管不当的,应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4、其他
(1)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被委托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2)因《医疗保险卡》损坏不能使用的当日所发生的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可在办妥修复或换发《医疗保险卡》手续后,携带《医疗保险卡》和《就医卡损坏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及医疗费收据,在1个月内向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十七、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的勘误
1、申请勘误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勘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勘误办法
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后,根据申请勘误的内容作如下处理:
(1)属于《医疗保险卡》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打印错误的,换发新的《医疗保险卡》,同时收回原《医疗保险卡》。
(2)姓名中的字属于冷僻字的,由工作人员手工填写正确的姓名,加盖冷僻字确认章后发还参保人员。
(3)属于计算机系统内的原始信息错误的,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①属于本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发给《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勘误手续告知单》。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交有关区县社保中心(个保人员由本人直接交区县社保中心),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实后,发给回执。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收到回执次月的15日以后,携带回执到原经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更换新的《医疗保险卡》;
②不属于本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姓名错的由市、区县医保中心直接进行勘误后,换发新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号码错的,或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错的,参保人员可自办理勘误手续起的10个工作日后,携带市、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勘误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领取通知单》,到原经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更换新的《医疗保险卡》。
十八、如何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1、下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临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
(1)已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手续,但暂时未发到社会保障卡,急需持卡就医的。
(2)已领到社会保障卡,但因遗失或损坏暂时未能补发或更换社会保障卡,急需就医的。
2、临时办理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应凭社会保障卡发放机构发给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申请单》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原领取医疗保险卡的,还应当带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疗保险卡申领手续。申请单由临时办理医疗保险卡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留存。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时,如该参保人员原领过医疗保险卡并还保存的,原医疗保险卡予以开通;如该参保人员未领过医疗保险卡或者原医疗保险卡丢失的,应及时制作医疗保险卡并发给参保人员。
5、临时办理的医疗保险卡,在办妥社会保障卡后自动失效。
十九、如何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
1、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范围
(1)城保人员
①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报损或报失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②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住院医疗费。
(2)个保人员
①在职人员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
②就医关系在本市的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报损或报失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费。
(3)离休干部
①就医关系在本市的离休干部,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急诊住院医疗费;
②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离休干部,在其定点的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临时回沪发生的急诊、院前急救医疗费。
2、受理零星报销的单位
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城保人员、个保人员以及离休干部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其中,定居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先选定本市一家区县医保中心为定点报销单位,并填写由区县医保中心发给《定居外埠本市参保人员定点管理登记表》,其医疗费零星报销只可限于在定点报销单位办理。
3、零星报销时,应携带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1)申请门急诊、院前急救医疗费报销,应当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的病史资料、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离休干部出示《离休干部医疗证》)、本人身份证。
(2)申请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相关的病史资料、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离休干部出示《离休干部医疗证》)、身份证。
(3)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的,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就诊医院的范围
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员,经区县医保中心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医疗费用的范围
参保人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报销时可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医药费零星报销时,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申请零星报销时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日期的医保年度有关标准执行。
6、零星报销的期限
参保人员应当在就医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提出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超出3个月的医疗费用,市、区县医保中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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