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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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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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21:51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比如2009年亏损100万元,如果现在已有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5年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100×25%),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50×25%)。
2、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等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