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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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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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8 16:02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先后顺序,具体情况如下:
1、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 ,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看抵押权否登记, 登记了 抵押权先设立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 ,质权设立先无论抵押权否登记 都是质权优先;
2、先成立了留置权 ,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3、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