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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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8:06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主要为:
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增加免税范围:
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消费税。
三、适用*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消费税*,上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专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
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用*或农产品收购*、接受虚开*专用*(善意取得虚开*专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免)税*:
(一)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免抵退项目,也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免抵退项目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十、已废止的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
(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