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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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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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补偿”有两种定义,一种是指建立年金计划后退休的职工,即建立计划时的所有在职职工都属中人;另一种是建立年金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内(如五年内)退休的职工,即临近退休的职工。由于国有企业存在职工历史贡献等问题,建立年金需要对“中人”进行适当补偿,保证各阶段职工退休待遇的适度公平。对“中人”企业可采取一定时间的划断式界定进行补偿性缴费,但实际上,企业中人的年龄是连续分布的,简单划断有欠公平。地方企业年金*不统一安徽、江苏、广东等三省有关企业年金文件中明确:对已退休职工和中人可以参与年金缴费分配。如下:“积极做好衔接稳定工作。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安徽省**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国家各部门年金制度也不统一从国资委的文件看,是要求“中人”参与年金缴费分配,来替代和规范企业已有的各种福利补贴的。2005年,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财政部34号文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从以上文件中,可以看出,135号文件是要求企业年金完全性替代;而152号文件,则范围缩小,特指了企业在基本养老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不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两个文件虽有细小差别,但都是通过企业年金规范和替代已有福利性养老补贴项目的思路,来解决“中人”问题。而财政部的34号文件,则直接导致了国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无法实现“中人”年金对已有福利项目的完全替代,因为4%缴费比例替代不足。但34号文件中对“老人“和因内退没有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反而有明确的当期费用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