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05
对于“一掷千金”,乃至于战国时代纵横家口中动辄的“千金之赏”,以及《史记》中的“千金”记载,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就是,等于“青铜”或“黄铜”。
然而,早在1985年杨育坤、李泽生撰写的论文《“恶金”非铁辨》(刊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03期)中,早已通过考古发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在管仲所处的春秋中前期,铜制农具并不少见,反倒是铁制农具难得一见。
在白云翔发表于2004年01期《文史哲》杂志上的论文《“美金”与“恶金”的考古学阐释》中,列举了一系列考古发现。
玉柄铁剑
这种发现,其实已经完全破除了上文中郭沫若的“断定”,而其他一系列的铁制品的出土。那么,“金”是否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等于“铜”呢?
答案是肯定的。
金罚,即罚金,货罚,即罚物,也有注释者解释为“贝币”,三解结合秦律的规定(应或为实物),不太认可,且置之不论。
这个锾,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指出,通“锊”,锊为重量单位,但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三锊为二十两,也就是6.66两,另一种说法是一锊为6两。
朕匜
300锾,按照上面的换算比例也就是2000两,或1800两,如果是“黄金”的话,这个数量级就有点太大了,可见,这件青铜器断代在西周,可见,自西周至管仲所在的春秋中前期应该所谓的“罚金”,都是罚铜。
为什么说如果是黄金的话,“数量级”太大呢?
这是非常清晰的“衡制”换算的标准。
秦权,即秦朝的标准砝码
注意,这里的“赎死”,就是赎“死刑”,相当于《尚书·吕刑》中的“大辟”,需要秦半两钱23040枚,相当于“金”960铢,24铢为1两,也就是40两“金”可以赎死,而《尚书》中却是“罚千锾”,也就是6000两或6666两。
两者数量级差距过大, 完全可以确定是两种东西的衡量了,而且,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大量的“赀一甲”、“赀一盾”(作者认为,这才是“货罚”,即实物上缴)的律文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和《里耶秦简》中也多有相关的换算记录。
也就是说,1甲值钱1344,黄金2.33两(二两一垂,一垂为0.33两);1盾值钱384,黄金0.66两(二垂),1马甲值钱1920,黄金3.33两(三两一垂)。
赎耐刑,也就是剃光胡须、鬓发,但是保留头发的刑罚,需要钱7680,也就是13.33两黄金,这个相比管仲时代的轻罪罚铜30斤,也就是480两,可是差着不少数量级呢,这些都说明,战国末年的秦国和秦朝,早就不再用“罚铜”作为手段,而是代之以“罚金”,也就是真正的“黄金”。
那么,对于商品经济更加发达的关东六国而言,“千金之赏”,就更不可能是“铜”了,1000斤铜,不够寒碜人的呢……
回到主问题,秦、汉时代既然“金”已经指代为“黄金”,那么,“千金”到底是1000个什么单位的“黄金”?
说到这儿,就要先纠正一些说法,就是黄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早已是法定货币,很多人都因为教科书知道“郢爰”是金币,但是不知道,在秦国、秦朝和汉朝,都以黄金为法定货币,铜质半两钱则是“下币”。
郢爰
距今2000余年前,楚国已使用了图中的金钣,由于钤有方形或者圆形的小印,习惯上被称为“印子金”。金钣上的铭文有郢爰、陈爰、专爰、覃金、隔爰及卢金等等,尤其以“郢爰”为多,因此也被称为“爰金”。“郢”为楚国都城名,“爰”为当时楚国的货币重量单位。
也就是说,黄金的“一金”,在秦朝为“一镒”黄金,所谓“千金”,其实就是“千镒”黄金,不过对于“镒”这个重量单位究竟多重,至今学术界莫衷一是,为啥呢?
原因很简单,正如上文中展示的秦朝“衡制”标准换算里,根本没有“镒”,有它的位置的是东方六国。
在秦国和秦代出土的文物,有“镒”这个重量单位铭文的,只有陕西临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饼一件,上书“益两半”,问题是,该金饼重量250克,与秦1斤(16两)吻合,与汉代文献所见的1镒为20两或24两的说法都不吻合。
战国时代已见考古成果的,有齐、楚、卫、三晋用“镒”。
综合这些信息,我们只能推测,是秦并天下之后,将原本东方六国常用的“镒”这个通用“衡制”概念,变成了专属的货币“衡制”概念,而其基本重量应该约等于秦制的1斤,也就是16两。
到了刘邦建国,干脆把一金黄金定为1斤(248克左右),不再用过去的“镒”说事儿了。最近在海昏侯墓出土了大量的汉代金饼,其中几块上有日期和铭文,指明为“酎金”,重量均在250克左右,可以为上述文献记载的实物佐证。
所以,到了西汉,“一金”就是黄金“一斤”,“千金”也就是1000斤“黄金”,而不是什么“黄铜”,这个东西,在《二年律令·金布律》里明确有规定什么成色的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成为“行金”,不接受“行钱和行金交易,要罚金四两”,也就是说,在西汉王朝,“黄金”和秦朝一样,都是流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