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及其发展的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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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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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04
在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中,罗马法绝对不是最早的法律,但确实是影响最大的法律。根据罗马法学者的解释,罗马法是指从公元前757年罗马城邦的建立到公元1368年东罗马帝国的灭亡二千多年间在以罗马为中心的土地上沉积的全部法律规范。其发展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罗马法的习惯法时期、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法律编纂时期;[1]这四个阶段所对应的时代分别是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政前期和帝政后期;这四个时期的法律发展状况分别是法律的初步形成、法律的进步、法律的繁荣和法律的成熟。
罗马的王政时期是从公元前753年拥戴罗慕路(Romulus)为王到公元前51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时期。这期间,罗马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习惯法。据说也曾制定过一些法律,特别是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颁行过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50条,[2]但内容已失传,无从考证。
第二时期是罗马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10年的第七王塔尔奎尼乌斯。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到公元前 27年奥克塔维乌斯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Augustus)、废除共和制而实行元首(principe)制。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包括(1)十二表法;(2)各种大会的立法,包括贵族大会、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会议。像军伍大会制定的《十二表法》,平民会议在公元前287年制定的《阿奎利亚法》等;(3)长官谕令;(4)法学家的解答。
第三时期是帝政前期,从公元前27年的帝政建立到公元284年帝国*时期。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的产生主要通过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长官的谕令和法学家的解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奥古斯都上台后,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从此法学家的解释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了。
第四时期是帝政后期,从公元284年帝奥克来体亚努斯帝夺取政权到公元565年优帝死时。这一时期的法律除了皇帝继续以敕令的形式颁布外,主要的就是编纂的法典了,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时期。其中最著名的是优士丁尼(Justinianus)《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典》和优士丁尼《新律》。
参考资料:http://www.yesize.com/Get/L05/2005_03_09_18_38_16_117_11940.asp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05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民法大全》被列入*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word=%C2%DE%C2%ED%B7%A8&ct=17&pn=0&tn=ikaslist&rn=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