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新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须在深有住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4: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3:32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7月8日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明确*单位或者职工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形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认定问题,《通知》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新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对于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业务,《通知》规定,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以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等费用。
职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在本市有住房的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