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要求额外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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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8
您好,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中其他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实践中对于一些例如取钢板手术(内固定物)等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医院的遗嘱和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确定并支持。对于一些例如整容修复等手术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待日后实际发生时,再作相应处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车祸赔偿金怎么算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
“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五)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七)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八)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十)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会涉及到相应的赔偿,但对于在赔偿中没有强调一定要支付整容的费用,但这个是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从而可以按一次性的标准来进行支付,如果协商不下来的这也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8
中国的*,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失费”。
让他去起诉吧,*怎么判就怎么执行,这样最公平。追问主要是他这个伤在于我们年青人来说,基本就不算伤,都不需要住院,他住了20多年,医院都劝他出院多少回了,就是不出来,现在估计是他自己受不了了才出的院,病房里有个大爷跟我说他就是想多赖钱,整天躺病床上玩着手机,啥事没有。。
要是真有伤的话,好好养,好好协调,个人也能补偿他一些,但对于这种人一毛都不想给他。。
太气人了这种人,老流氓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0:59
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的情况,一般认为全责方需要承担事故所有直接损失,包括直接财物损失,人伤治疗医药费用以及死亡伤残补偿。
对于额外损失的定义,如因车辆维修期间带来的交通费用,此类属于法律支持范围内的直接损失,可凭相关的费用单据*等直接向全责方索赔。
但车辆修复后出售转让带来的额贬值损失,法律上认定其属于交通事故受损方可得利益的减少,属事故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追问可笑的是,他的电动车只碰坏了一个电门把手,保险赔他三百块,还不乐意,,说车在停车场时间长了,车大皮坏了,要换,电瓶时间长了,也要换,。。我让他把三百块给我,我给他修好,又不乐意。 。电瓶我家电动车上拣好的换,不行,要自己去买。。老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