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所有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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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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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0:28
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异议登记,是国家《物权法》提出的新的登记项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现实的房屋异议登记实务工作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下面,就我个人的学习理解,谈谈个人认识。
一、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就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暂时的保全登记,是更正登记的前置辅助手段,并不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进行登记。
通过异议登记,可以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二、异议登记的特点
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申请异议登记,主要目的在于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而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对抗现时登记权利的正确性,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使登记簿的该项登记暂时丧失证据的效力,防止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将房地产进行处分,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以避免日后的交涉变得非常困难或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即使通过司法程序诉讼获胜,但房屋所有权已被转让或设定抵押的局面
三、异议登记的前置条件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由此可见,将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作为异议登记的前置条件,即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这就是说在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提出更正登记,只有在权利人不同意或者登记机构拒绝更正登记的情况下,更正登记申请人才可能提出异议登记。换言之,如果利害关系人确实发现了登记存在错误,其首先应当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来解决登记的错误问题,而不必要先通过异议登记来提出异议。只是在无法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况下才提出异议登记。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办理更正登记。如果能够直接办理更正登记,自然就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话又说回来,登记簿的权利人往往是不会同意更正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真正的权利人往往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自己的物权以及物权内容,并持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登记机构更正。
四、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通过异议登记,能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通过异议登记,能发挥一种警示作用。也就是说,在发生异议登记的情况下,表明有人对已登记房屋权利归属或者内容产生了争议,由于利害关系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者受到登记权利人拒绝更正,不能通过更正程序来解决权属或内容的争议。为了防止登记权利人处分财产,则通过异议登记,使第三人了解登记权利归属和内容可能存在争议或瑕疵。如果第三人罔故异议登记的警示而仍然进行交易,则会带来个人的交易风险,因登记的善意推定效力已不存在,异议登记已阻断该房屋登记的公信力和推定力,第三人将无法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异议登记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保护。[page]
五、异议登记的注销
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性措施,它保护的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但是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了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物权法》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规定*。国家《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是“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从《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文字的表述是有差别的。
根据国家《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确实是在异议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换句话说,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情形是一个没有争议的客观事实的情形下,异议登记依法失效。如果异议登记已经依法失效,登记机构依职权主动注销异议登记,是可以的。但从异议登记的程序设计目的分析,是在一定限度上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以便于通过民事诉讼确权或者为办理产权更正登记赢得时间。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但这种牺牲绝不应该是无期限的,不能使异议登记长期存续,应更有效地实现“发挥物的效用”之根本目的。所以国家《物权法》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期限。
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是“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细读《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九条,我们注意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情形,用的是“可以”的字眼,这表明《房屋登记办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的做法。其次,虽然“依申请启动”原则是房屋登记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有原则、就有可能例外,但该例外必须有法可依,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是可以依职权主动注销异议登记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物权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因为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且为不变期间,而异议登记的效力并非形成权,是一种*权限,其存续期间是可以变的。举一个例子,假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第14日到人民*起诉,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期限是在7日之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能注销该项异议登记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其期限应做相应的延长或调整。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时,其前提在于异议登记已经没有必要存续,或者已经依法失效。虽然本条仅提及了“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驳回”的情形,但在理解上,还应当包括申请人没有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人主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机构判决申请人败诉等情况。在申请人主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再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下,视为申请人没有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诉讼或者仲裁,故而异议登记已经失效;*或者仲裁机构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权利争议已经最终解决,异议登记自然应当注销。在此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如果异议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只需要提交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就可注销异议登记。根据成都等地的做法,异议登记15天以后,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没有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一般不办理注销异议登记。
六、异议登记与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的关系
异议登记后能否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我认为是可以的。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保障措施,查封登记是对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都是对房屋权利的一种*登记,而不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两者是可以并存的。我们知道,查封登记是登记机构依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进行地登记,说严格一点,我们是执行*查封的命令。在这个问题上,登记机构没有选择的余地。在异议登记后,*可以对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查封,只是在当被保全的房产面临被处分的情况时,比如拍卖,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异议登记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可以要求中止执行,待更正登记完成或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由*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程序。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在发现其执行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时,也应该主动中止执行。[page]
房屋被异议登记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当事人,能否就该房屋的买卖或抵押申请预告登记,我认为是可以的。为什么这样讲,因为预告登记的实际意义是对债权的保障。预告登记,只是*了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处分权。需要说明的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通过预告登记获得了一种优先权,它能够有效避免在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将房屋另行处分的可能性。在异议登记之后,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处分登记被拒绝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以避免异议登记失效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以上观点是个人学习国家《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妥,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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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0:28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1]
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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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0:29
就是对当前该房屋所有权的质疑意见成立的意思,
什么是房屋所有权异议成立?
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异议登记,是国家《物权法》提出的新的登记项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现实的房屋异议登记实务工作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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