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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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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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1:31
我国没有,这种情况一般都用别的法条来处理,台湾的法律比较完善 自然也有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欺诈、胁迫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时,对方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一个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当然可以根据第五十四条撤销合同;如果债务人欺诈、胁迫,这被称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
一般认为,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是不能撤销合同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已经没有保护一个恶意相对人的必要。胁迫则不然,胁迫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欺诈,法律对受胁迫人的保护也更为周全:无论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1:31
我国有第三人欺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1:32
民法总则149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