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撤销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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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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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1:25
房产证主人有权撤销房产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在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