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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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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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9:03
一、利润总额=5600-4000+800-66-+40-300-760-200+30+100-250=400万元
二、调整项目及金额
1、国债利息收入4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2、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0*60%=42万
5600*5‰=28万
仅能扣除28万,42万不能扣除。
3、研究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假定该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金额60*50%=30万
4、分红3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公益捐赠38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0*12%=48万。小于该额度,准予扣除。
6、合计调整:-40+42-30-30=-58
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00-58=342
四、所得税额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2*15%=51.3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9:04
会计利润:5600-4000+800-660+40-300-760-200+30+100-250=4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60*5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一: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扣除限额二:营业收入的0.5%:(5600+800)*0.5%=32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实际捐赠38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全部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400-40-30+38-30=338万元,应纳税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