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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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2:30
新中国的*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
首先是1955年,根据同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正式实行*制,*设置为:
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3级: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65年5月,*制被取消。
其次是1988年,根据同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军官*条例》,“实行新的*制”。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具体*设置为:
军官*设3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专业技术军官,在*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按等级分为: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再次是1994年,根据同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设3等10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制度在1988年基础上,后又进行了三次改革:
一是1993年4月,根据修改《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军士长、专业军士划分为四个级别,称谓由高到低为:四级军士长、*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是1998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自1999年后,军士*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重新设定为6级,称谓由低到高分别为:
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
中级士官:*士官、四级士官;
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三是2009年7月,根据同期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全军和*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称谓由低至高分别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