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正式合同后轮岗合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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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8:13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需要轮岗,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有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岗位轮换制度,关于轮岗,在劳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常散见于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一般认为,轮岗制度是企业基于其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岗位所做的适当调整。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具有一定支配权。用人单位为了完善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找寻更适合其工作的岗位,或为了让其更好地锻炼,实行轮岗制度,使员工的工作岗位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中。而这种相对变动的岗位状态,其实是企业基于业务经营所需或对员工业务能力提升的考量,在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调整,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对于此种“轮岗”需要有几方面的*:(1)轮岗的范围合理,即轮岗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者自身技能拓展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养目的相适应,轮岗的岗位跨度不得超过合理的范围;(2)轮岗的目的明确,即轮岗的目的一般在于提升劳动者工作技能,实现劳动者的最终定岗,轮岗后可能最终的结果等情况应该明确并告知劳动者;(3)轮岗的时间明确,即每个岗位轮流工作的时间范围应当是明文规定并告知的,不能“想轮多久,就轮多久”。符合上述几个特征的轮岗,并不是对劳动者岗位的实质调整,不涉及岗位和工资的实质变动(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等不在此列),因此不能看作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是对原劳动合同中“遵守用人单位关于岗位轮换的规章制度”的履行,也就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一旦对劳动者进行了定岗,那么这个定岗对双方都是产生约束力的。定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岗位,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轮岗的方式来最终确定。无论是哪种方式,一旦确定后再行变更的,即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轮岗就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经双方明示或默示的协商一致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国家*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8:13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轮岗之说。
但工作岗位都是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如果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不是具体的,而是一大类,则在该大类中调动,则很难为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销售类,在两个销售部门之间变动就是合法的。再比如约定从事采销工作,采购和销售之间是可以变动的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8:14
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或直接去问律伴里的律师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