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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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6:37
法律分析: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在全面两孩*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事处或者乡(镇)*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