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法院高奎东民间借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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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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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5:04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21民初1617号
原告:范仕刚,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李贤仲,山东护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奎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高庆坤,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高奎东之父。
原告范仕刚诉被告高奎东、被告高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仕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贤仲,被告高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仕刚诉称:原告系被告高奎东的妻弟。2013年5月,被告高奎东向他人借款不能偿还,致使债权人频繁到家中索债,严重影响了被告全家人的正常生活。基于亲戚关系,为帮助被告一家解除困境,原告在先前借给被告40000元基础上又借款60000元给被告高奎东,用于归还其外债。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高奎东的父亲高庆坤为其提供担保。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两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被告高奎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高庆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高奎东未提出答辩。
被告高庆坤辩称:当时借款时,被告高奎东与其妻范仕伟让被告高庆坤去原告那里签字,范仕伟拿着借据*着被告高庆坤签的字,借款是60000元,范仕伟说签上字,不用被告高庆坤还款,不让被告高庆坤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高奎东向原告范仕刚借款60000元,加上以前所欠40000元,共计100000元。同日,被告高奎东为原告范仕刚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还清,被告高庆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范仕刚将30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2013年5月27日,原告范仕刚将10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2013年5月28日,原告范仕刚将12000元汇入被告高奎东之妻范仕伟账户,又将现金8000元支付给被告高奎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范仕刚陈述其于2014年5月20日借款到期时向被告高庆坤催要过款项,被告高庆坤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范仕伟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复印件、个人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奎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庆坤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高奎东欠原告范仕刚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范仕刚要求被告高奎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仕刚所诉利息12000元,经审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应为11251.39元,对原告范仕刚所诉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庆坤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高庆坤为原告范仕刚与被告高奎东之间的借款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范仕刚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要求被告高庆坤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范仕刚起诉时未超出保证期间,对原告范仕刚要求被告高庆坤对上述借款100000及利息11251.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仕刚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高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仕刚借款利息11251.39元。
三、被告高庆坤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高庆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奎东追偿。
五、驳回原告范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70元,由原告范仕刚负担50元,被告高奎东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员 郝灵姗
桓台县人民法院高奎东民间借贷一案
被告:高庆坤,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高奎东之父。原告范仕刚诉被告高奎东、被告高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仕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贤仲,被告高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