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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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15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有3点不同:
1、在权利移转时间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扩展资料:
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的从属性 与所有的担保物权一样,让与担保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实现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并不的与主债权相分离,其效力亦受到主债权的效力的影响。
2、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力转移于债权人。即事先转移担保物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的目的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多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担保物,也就是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担保物仍由担保人占有并使用。
3、让与担保的客体广泛性。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来说,让与担保的客体范围广泛,诸如集合物(如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制成品等)、集合财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知识产权、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的房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老铺的招牌等)以及一些新型的权利等等都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4、是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设定,而且不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法定物权类型,是通过判例和学说肯定其合法性而确立起来的担保方式,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来说,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与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与担保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16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权利移转时间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一百〇五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而后让与担保由于享有的仅是对担保物的期待权,其所凭借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对担保物主张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具备完善的保护措施,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将该担保物擅自处分于第三人,债权人很可能面临担保物无法实际履行仅能主张债权性质担保的尴尬。
显然,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相比,对债权人的保护效果有根本性的区别,前者更强,也更为直观。
综上,两者的区别除了权利移转的时间不同外,在权利状态、担保的效果上均有所不同,两者应是并列而非包容关系,后让与担保具有独立于让与担保存在的价值。
在理论和实务上应对让与担保做重新严格界定,即仅指狭义的让与担保,避免其与后让与担保发生混淆的情况发生。第二十四条属于对后让与担保的规定。
同时,在判断各种场合下的法律关系时,不应该拘泥于当事者所使用的词语,而应努力探求当事人的本意。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与债权人签订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的协议的情形,同时实际履行所有权转移的为让与担保,该协议权利移转部分暂不实际履行的,为后让与担保。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就协议名称等外在形式认定。
扩展资料:
让与担保的基本概念: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与担保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16
让与担保是直接转移了担保物的所有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一般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由债权人间接占有,担保人仍占有该物。后让与担保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担保借贷债务,在担保成立的时候并未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