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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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32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置公路上突发事(案)件预案。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违法犯罪后果扩大;
(二)保护现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依法划定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
(三)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排除险情,疏导交通;
(五)扣押犯罪工具及可疑物品, 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严防其脱逃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
(六)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收集案件线索,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对作案后逃离现场的,同时了解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身高、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携带物品以及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工具和来去方向等;
(七)及时向上级和治安、刑侦部门报告案情及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时,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
公路巡逻民警在进行上述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
(一)在执行盘问、检查、抓捕任务时,由两人以上实施,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距离,并明确分工,高度戒备,确保安全;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检查,排除危险;
(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四)实施押解、讯问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
(五)执行缉捕、堵截任务时,穿防弹衣,戴防护头盔,并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
(六)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
(七)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当尽快请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治安、刑侦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处罚,需要继续查证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移交案发地*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堵塞交通等*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并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规模及影响交通的程度,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劝告群众离开现场;
(二)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劝说工作;
(三)在现场外围设置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在上级机关统一指挥下,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在一定区域和时间,*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防止事态继续扩大;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误伤他人,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作出标记),向指挥中心报告,收集证据,寻找证人;
(二)在事故处理人员前来勘查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三)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或者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事故,及时采取疏散人员、车辆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医疗急救、路政和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员,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第三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三)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