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外币交易会计的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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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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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01:12
在前面我们说明了外币交易发生时可用即期汇率或标准汇率记录外币交易,期末用即期汇率折合的数额与账面数额之间的差异记入汇兑损益或其他项目。不过,实际中外币交易在会计上究竟应如何处理是一个比前面所说的要复杂得多的问题。
对外币交易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一项交易观点”和“两项交易观点”。
下面我们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一步对比二者的会计处理原则。
20×2年11月11日,美国某出口商以赊销的方式向法国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计frf181500,当天的汇率为frf5.50/us$1,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frf5.40/us$1,结算日为20×3年01月11日,结算日的汇率为frf5.6/us$1。双方约定以法国企业的功能货币法郎结算货款,该出口商所选择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因此,对美国出口商而言,该交易为外币交易,而对法国企业而言则为本币交易。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两种交易观点下,美国出口商的会计处理程序。
从我们前面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可以看出,按照一项交易观点,以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计量的销货收入或购货成本,都不是在销售成立之时确定的,这不尽符合确认收入实现的公认会计原则,也与国内购、销交易的会计惯例不一致。同时,把汇率变动影响反映为销货收入和购货成本的调整,而不是反映为外币交易中的汇率变动风险,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它之所以被两项交易观点取代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会计分录我们还可以发现,对该例按照“两项交易观点”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由于延期付款的原因,在会计期末按期终汇率调整非功能性货币项目的功能货币等值导致了未实现汇兑损益,例中将它与在期内已结算的外币交易上实现的汇兑损益不加区别同样地确认为当期的汇兑损益,即采用当期确认法。而关于应否在当期确认未实现汇兑损益的问题,目前还存在另一种争议即递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