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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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的规定:“*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价外费用如实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