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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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3:50
1、劳务关系的主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2、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3:50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具体责任的划分是: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提问你看我这个,雇员中午喝酒下午的时候摔伤,我是雇主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回答连带责任
提问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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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3:5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具体责任的划分是:一、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问雇员中午喝酒了,在下午的时候摔伤怎么划分责任
我是雇主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回答这是属于工伤,你不能推脱责任,至于临时工中午私自喝酒与下午干活时摔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因为喝酒造成身体失常,用工方也应及时发现并中止他继续工作。
提问雇主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回答连带责任
亲
提问谢谢,承担40%的连带责任就好是吗?现在是所以的医疗费都是我们承担,他还用别人的名字住院,我要怎么做才能没有后面的纠纷
回答这个还是看你和他怎么沟通了,你要把你交费单子都保存好,以免他以后说你没承担责任
提问嗯,雇员估计没有医保,他用别人的名字办理的住院,这个怎么处理
回答亲,你这是骗保
不建议这么做的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不是我,是雇员自己办理的,我就觉得他在骗保
回答如果一个人没有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时为了可以减少费用,借用他人的医疗卡住院,用的是他人的名字,这后果严重
肯定严重的.因为社保是谁参保,谁享受的原则.
建议补交医疗保险比较好一点.
你要给他说这是违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3:51
1、劳务关系的主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
2、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冲突解决: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