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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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5:34
你好,对此问题尚有争论,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之分。多数人主张采取折衰说。2000年4月29日,第9届全国*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居)委会的组织人员在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为时,他们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同时具备在特定的单位、机构、组织中任职或者以特定的方式“从事公务”的形式特征,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对解释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也就是说,社区主任在一定条件下按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5:34
严格意义来说不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好的社区主任为国家机构服务,为人民服务,吃的是草,挤的是奶。也可以说是吧。追问纪检委在没有定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将*送到检查院?检查院是否可以直接对*执行强制措施?而过后再补批拘捕手续?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5:34
毛,这个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