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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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6:49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专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专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百度百科——免税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6:49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6:50
纳税人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请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纳税人可于每月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6:50
纳税人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请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纳税人可于每月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扩展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6:51
纳税人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请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纳税人可于每月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