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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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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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4:33
西周时期,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和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传统的“诰”、“命”、“誓”等王命,当时周王颁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誓:即誓词,是周王战前向臣下发布的军令性质的命令。
诰:是指诰诫,是周王对诸候和下级官吏的训示。例如《康诰》,是周公个定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来统治当地的商朝遗民。在康叔就任时,周公发布*,提出了十分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对西周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指导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命:即周王告诫群臣,或针对某项具体事务而发布的命令。它是指导国家活动的重要根据,因此周王多次强调,“勿废联命”。诸侯的卿大夫在封邑内发布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除此之外,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就是礼与刑。西周王朝幅员辽阔,一度出现过奴隶制社会的高度经济繁荣。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两大立法事件的出现。
(一)周公制礼
“礼”,这个专有名词可能是由于周公制礼才确立的。所谓周公制礼,并非是周公个人意愿的立法活动,而是以奴隶制宗法等级作为依托,确立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相互关系,维护其特权的行为规范。
西周开国初期,针对统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制礼的工作。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以前的习惯法为基础,特别是关于精神和原则方面,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包括*、经济、伦理、婚姻、习俗等各个方面,涉及刑法、民法、行*和诉讼法等多种法律内容。它的实质,既是确认周代国家政权与*生活的基本制度,又是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宗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合二为一的具体保障,因此影响十分深远。
经过制礼,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才逐渐趋向完备,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吕刑
西周到了穆王时,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周穆王命司寇吕候进行法律改革,制定吕刑,“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可见吕候受命制定的是赎刑,而不是一般的刑罚。吕侯制刑,是西周政权的一次法律改革,它通过制五刑进一步阐明了古代法学理论的渊源,使国法与宗法的统一达到理想的境界,为后来封建法典的制定作了先导。
吕候制刑的历史背景,除了为搜刮民财之外,当时狱政的*、也是促使制刑的中要原因。因为典狱官吏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不如干脆制定赎刑,还可以把收入归公。从《尚书·吕刑》的记载来看,吕刑所确定的照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也说明当时奴隶制立法趋于成熟。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派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但是吕候制定的《吕刑》并不是成文法典,它只是一次法制改革。封建时代之所以对周公制礼和吕候制刑津津乐道,其价值就在于它为封建国家制定刑法、行*和诉讼法确立了一个“千古遵循”的法则。
另外,与周朝法律不冲突的南朝习惯法,还在殷商人集中的地区准许适用,称之为“殷彝”。此外遗训作为先王遗留下来的遗制,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