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国家珍贵保护树种应该怎么处罚?8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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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5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严重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55
朋友,经查,您说的樟子松不是国家规定的珍贵保护树种!
但是破坏樟子松也要受到处罚的
具体如下:
1.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地里的树木,材积数量10立方米以下,性质上属于滥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如下处罚: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伐树木的木材材积10立方米以上,应予刑事立案。涉嫌的罪名是滥伐林木罪。如果采伐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例如银杏、珙桐、樟树等,一般情况下不以棵数为刑事立案的标准。现将该《解释》的有关规定摘抄如下: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55
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地里的树木,材积数量10立方米以下,性质上属于滥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如下处罚: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56
只要不是特别贵重的树木就行吧